第2編 各據點形態之概要

1.駐在員事務所(類似於台灣法中的「辦事處」)

駐在員事務所是作為外國企業為在日本開展正式營業活動而先行實施籌備、輔助性質的行為而設之據點。
駐在員事務所無須登記,也不需要太多費用,惟只能進行之活動限於市場調查、資訊蒐集、物品採購、廣告宣傳等,不能進行直接營業活動。

2.分公司

分公司係指在日本國內設置本國公司之分公司(營業所)。
在日本設置分公司須確定日本分公司之代表人,並於法務局辦理設置分公司之登記申請(公司法第933條)。
代表人係指就在日本分公司之營業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及執行之人。日本人或外國人均得就任,惟須其中一人以上居住於日本國內。(公司法第817條第1項)。
若打算進行營業活動,考慮今後與日本國內客戶持續交易,則可考慮此形態。惟,由於其係母國總公司之分公司,法律上並分公司固有之法人格亦即,法律效果、損益等均歸屬於母國總公司。

3.子公司

係指外國法人在日本之子公司。
由於等同在日本設立公司,因此程序上與設立日本公司相同。得進行營業活動,並且在法律上子公司固有之法人格。
主要型態有株式會社(類似於台灣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與合同會社(類似於台灣法中「有限公司」),通常,外國法人設立子公司時選擇此二者其中一種。
若選擇株式會社,則須要登記代表取締役(及其他取締役等高級幹部);若選擇合同會社,則須要登記代表社員(若代表社員為法人,亦須要登記職務執行者)(公司法第911條第3項第13款、第14款、第914條第1項第7款、第8款)。
近年,代表取締役及代表社員(以及職務執行者)可以為外國人,即使代表取締役全體人員及代表社員(以及職務執行者)不在日本居住,亦得在日本設立公司(2015年3月16日民商第29號通知)。

4.總結

無論設立上述1.~3.中任一種,皆應根據所欲達成的目的而定。若以調查、籌備為目的,則可設立駐在員事務所;若以營業活動為目的,則可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又,關於應該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宜考慮其法律效果、損益等之歸屬、預定代表人之居住地、及所設想之事業規模等予以決定。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