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編 外國投資管制(三)

上次就外國投資管制中對內直接投資進行了說明。本次就預先備案中須要預先備案之情形進行說明。

4 預先備案

(1)須要預先備案之情形

如上,外國投資家進行對内直接投資等時,原則上須要進行預先備案或事後報告之其中一種(外匯法第27條第1項、第55條之5第1項)。

 應特別注意尤其是在須要預先備案時,進行備案並在待機期間屆滿後始得實施交易。

在須要預先備案的情況下,未經預先備案就進行對内直接投資等時,有可能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日元以下罰金(該違反行為之標的價格之3倍超過100萬日元者,罰款為該價格之3倍以下)(外匯法第70條第1項第22款)。

 須要預先備案還是事後報告,主要以被收購或被投資之國内企業是否有進行該當外匯法中指定行業之事業來判斷。

 

(2)指定行業

依照指定行業告示[註1],指定如下:

附表第一

武器等、飛機、人造衛星或火箭、原子能反應堆、原子能渦輪機、原子能發電機或核原料物質或核燃料物質之製造業、為使用上述物品而特別設計之程式之製造業、特定醫藥及該醫藥所涉醫藥中間體以及高度管理醫療器材等

附表第二

農林水產業、原油・天然氣礦業、石油提煉業、皮革產品製造業、電路製造業、電子元件(積體電路)製造業、記錄媒體(半導體記憶體等)製造業、通信設備及其相關設備製造業、電子計算機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包括PC製造業)、電力、燃氣及供暖業、自來水業、固定電信業、移動電信業、軟體業、資訊處理服務業、網際網路利用支持業、運輸業(包括倉儲業)、石油及礦物批發業、燃料零售業及保安業等

附表第三

不該當附表第三所列行業之行業亦該當指定行業。不該當附表第三所列行業之行業係指作為不符合投資對象之行業未列於告示中之行業(例如:公共機關、無法分類之產業等)。

另外,劃線部分之行業係經2019年5月修訂新增、擴大之行業。

如此一來,台灣企業具有優勢之半導體相關領域也被廣泛指定為指定行業。

 此外,指定行業中,一部分被指定為損害國家安全之可能性較大之行業(核心行業)(外匯法第27條之2第1項、核心行業告示),該當核心行業時,不屬於免除備案之對象(對内直接投資等政令第3條之2第2項第3款)。

[註1] 2014年3月6日内閣府、總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告示第1號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