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編 簽證(一)

上次就法務Due Diligence進行了說明。本次起分三次就簽證進行說明。

1.短期簽證

觀光、商務、探親訪友等停留90日以内且不從事獲取報酬之活動時,若持有載有身份證號碼之台灣護照,則免簽證。

 2.工作簽證

停留期間超過90日,或從事獲取報酬之活動時,需要取得准予工作之居留資格。此俗稱工作簽證。
准予工作之居留資格為「外交」「公務」「教授」「藝術」「宗教」「新聞報導」「高度專門職業」「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調職」「看護」「演藝」「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

具體事例請參見以下。

外交:外國政府大使、公使等及其家屬
公務:從事外國政府等公務之人員及其家屬
教授:大學教授等
藝術:作曲家、畫家、作家等
宗教:由外國宗教團體所派遣之傳教士等
新聞報導:外國媒體機構的記者、攝影師等
高度專門職業:基於積分制之高度人才
經營、管理:企業等的經營者、管理者等
法律、會計業務:律師、註冊會計師等
醫療:醫師、牙科醫師、護士等
研究:政府相關機構或企業等的研究人員等
教育:高中、國中等的語言教師等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機械工程等的技術人員等、翻譯人員、設計師、語言講師等
企業內調職:自外國事務所調職到任者
看護:照顧服務員
演藝:演員、歌手、職業運動選手等
技能:外國料理廚師、運動教練人員等
特定技能:從事就特定產業領域(12)需要一定程度知識或經驗之技能或需要熟練技能之業務之人員
技能實習:技能實習生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